四、强化财政审计,坚决查处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
《审计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财政拨款(补贴)多、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系统(行业)、单位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财政性资金(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的审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部门、单位存在的“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凡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银行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及国有(公共)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利用财政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鉴证资金来源;凡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束后审计机关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在建设项目和竣工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开展党政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审计专业人员,积极稳妥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应在编制、经费上给予支持。今后各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审计机关要执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加大打假治乱力度,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审计监督;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农业水利资金、环保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要重视群众举报与来信来访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适时的向社会公布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审计结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