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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南府发[20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提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发展及廉政建设,现就我市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增强审计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审计监督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因此。凡是有国家拨款、有国有资产的各个领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机关都必须依照《审计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各级领导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为审计机关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审计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由政府一把手主管审计工作。政府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应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解决审计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保证审计机关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款,确保审计机关吃“皇粮”。不得由被审计单位负担任何审计经费。为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对审计机关决定收缴的违纪违规金额,各级领导不得批示减免和说情,以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切实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意见和决定全面落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应重视、采纳和依法执行。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今后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树优。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款项、对审计决定上缴财政的款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暂停拨付或及时代收代扣和清缴;对审计机关下达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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