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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规划。在办理劳务输出、招工、调动手续时,对已婚育龄夫妇,必须凭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市民委: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检查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把好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关。
  市建设局: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时,要同时审查计划生育情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要求的,方可发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谁带队、谁雇工。谁管理、谁负责”。凡外来育龄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必须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领取《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不领取的,一律不准用工。所有建筑队(公司)都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而未落实节育措施,未交清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居住或工作,一经查出,对该建筑队(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尽快致富。
  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同时,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加工和产品推销、商品供应等多方面的服务。
  市流动人口办: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来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郊结合部进行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工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市卫生局: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医务人员有责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要敦促其落实补救措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接生、私自取环、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对利用职务之便施行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开具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其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及时查处,依法严惩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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