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2001年5月8日 南发[2001]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
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二十多年艰苦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出生率从1980年的22.91‰下降到2000年的11.59‰,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增长已进入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但是,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以及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是不稳定的。群众的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群众依法生育的观念不强,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规范,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减弱,思想观念跟不上计划生育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都可能导致我市生育率的回升。本世纪前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关键的十年,因此,我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自满情绪。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自治区《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增强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的观念,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