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办班启动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向两县分剐拨付15万元,由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2、各县寄宿制民族班的学生校合、食堂的建设、维修及配套设施由县财政负责,县财政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3、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用由各县财政自筹解决,列入各县年度财政预算。补助费按月发放,标准参照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即:
  寄宿制民族高小班每生每年5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8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420元。
  寄宿制民族初中班每生每年6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10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500元。
  4、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是一般不低于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
  四、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和师资队伍建设
  1、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由学校在本校编制内调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队伍建设,要从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中选配。确保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有较高素质。
  2、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队伍培训。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形式,以在职培训为主。
  3、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师资队伍管理。健全教师的考核、奖惩、评比制度,每年对寄宿制民族班教师教学进行考核评估,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4、要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教育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寄宿制民族班的班主任。
  五、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
  1、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和高小班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学校将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录取名单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委备案,确保招生质量。
  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督促学校全面提高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质量,加强与县民委的联系,共同帮助解决寄宿制民族班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民委定期检查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情况。
  3、各县要注意加快寄宿制民族班所在学校的校园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