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9月5日 南府办[2001]136号)
武鸣县、邕宁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1年7月起在邕宁、武鸣县设立寄宿制小学、初中民族班的决定,加强对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逐步完善资助少数民族寄宿生体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两县的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各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职能,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寄宿制民族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3、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寄宿制民族班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及管理等工作。
4、市、县民委要积极协助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寄宿制民族班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招生与学制
1、招生人数: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分为高小班和初中班,按照每县小学招收60人,初中招收60人,两县总共240人招生。寄宿制民族班招生指标应列入当年学校的招生计划,各学校每个年级的具体招生人数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总量控制,酌情调整。
2、招生生源:小学、初中班立足于两县经济不发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贫困山区的乡、镇,面向全县招生。
3、招生对象:择优录取德、智、体合格且能够坚持长期学习、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孤儿。
4、寄宿制民族班的课程设置、学籍管理、学制等与其他教学班相同。
三、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