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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南府办[2001]5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文件规定,市直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上一年工资性总收入(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以及事业单位的教龄、护龄津贴等)的2%计征缴纳教育附加费,每年6月以前,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并一次性上缴市财政教育集资专户。去年7月份起,我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改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原由各单位代扣代缴教育附加费工作已经不相适应。为继续做好我市教育附加费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有关的征收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由市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的计征方法,从统发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教育附加费,并一次性缴存市财政集资专户。
  二、各城区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代扣代缴由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干部职工教育附加费,应缴数额和上缴参照市计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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