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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3月14日 南府办[20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的通知》(桂新出发[2000]15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南宁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非连续性成册型或散页型内部资料和连续性报型或刊型内部资料。
  第二条 对非连续性成册型或散页型内部资料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对连续性报型或刊型内部资料性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或《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三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委印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其《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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