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1年8月28日 南府字[2001]4号)
为了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运行软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桂发[2001]23号)精神,我市各部门对现行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市改革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了《南宁市取消11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该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通告,目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自通告之日起即行取消。
附:《南宁市取消11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宁市取消11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市财政局(11项)
1、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重要事项(取消后划转市国资局办理)
2、郊区农业税减免(下放郊区)
3、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调整
4、会计电算化甩帐验收
5、社会集团消费专控商品
6、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7、财政周转金
8、国有企业一般财务事项
9、建设单位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
10、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方案
11、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连锁经营合同
二、市计划委员会(2项)
1、“农转非”许可证
2、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与人事局联合下文)
三、市交通局(2项)
1、从事县内水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及船舶
2、公路工程项目报建
四、市医药管理局(2项)
1、区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销售药品给非药品批发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办事机构登记
五、市物价局(12项)
1、客房价格
2、林木、桑蚕种子收购、销售价格
3、松脂收购价格
4、体育市场收费
5、金银饰品价格
6、理发业服务收费
7、广西商标代理服务收费
8、三轮车服务价格
9、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