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南府发[20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政令畅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下发了《关于限期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进行专项抽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桂政法规字[2001]10号),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区政府令第4号)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从2000年到现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报送、备案、审查的工作。为认真贯彻《通知》的各项要求,现就我市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将本部门2000年和2001年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2000年和2001年作出的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报备案:
  1、对国有农,林场与个人之问或者与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历史上发生过群众械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一百万元以上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4、减免税决定。
  (二)市直各委、办、局(公司)2000年和2001年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没收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及作出的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财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报备案。
  (三)由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式文书、审结报告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三、以上两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在11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以便按规定及时开展往后的工作。逾期不报,被自治区专项检查组抽查出来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