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具体负责办理或决定:
(一)处理与行政复议有关的群众来信、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而调查、审理工作;
(四)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五)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报请市长批准;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市政府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市长审批;
(八)决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九)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中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十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七条 中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在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市政府复议办提交的处理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