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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1年9月14日 南府发[200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区(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三条规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 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
  第四条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审批决定:
  (一)经市复议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认为依法应当维持。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之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报请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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