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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界定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层层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内容和操作如下:
  1、界定执法范围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先行界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定。对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2、明确执法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明确执法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本部门执法依据、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具体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任务,人人明确职责。
  3、建立、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制定一系列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据此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落实执法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等办法,确保执法责任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和个人。
  以上各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并将此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制订的方案及各项制度,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总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对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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