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落实机构和人员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对投诉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12)注意收集行政执法信息,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删的意见及建议。
(13)认真履行其他政府法制监督职责。
3、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1)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中原,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正确对待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义务,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
(3)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信息,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4)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救济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标准
1、组织领导及责任制的推行
(1)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2)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
(3)领导集体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4)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并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和制度。
2、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2)建立秉公执法奖励制度、廉政执法制度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并分工有领导和具体机构负责落实。
(3)建立关于配合有关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的制度,制定应急处理行政违法情况的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规定和必要的行政执法程序等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不当等问题,并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每年定期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5)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6)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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