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标准
1、组织领导
(1)建立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领导班子中分工明确,落实有一名领导成员主管,班子有关成员分管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2)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全年至少听取并研究一次本地方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
(3)设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要求。
(4)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的计划并组织落实;认真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5)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并及时协调和解决它们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行政管理秩序良好。
(6)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中80%以上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建立起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7)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帮助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履行职责
(1)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重大决策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有关行政措施合法适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2)本级人民政府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现行规定,并按规定每年定期清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落实了具体承办部门或者机构。
(4)及时组织宣传贯彻依法应南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5)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严格遵守规定的期限、程序。
(6)督促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义务。
(7)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保证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8)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和解决备案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9)按规定做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和解决备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10)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及时解决或者督促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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