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南府发[20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
为促使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现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界定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制约机制,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任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权限一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祛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使各项行政管理活动都能够依法进行,实现由提高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干部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顺利转变,实现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的顺利转变。
四、工作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