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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8日 南府发[2001]99号)


各是、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南发[2001]11号),全市各部门对现行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由市改革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了审核意见,该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随文公布。各有关部门对于转日常工作事项,不得再设置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要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日常监管。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审批,但需要进行监管的应加强监管,以防管理上的疏漏;属于市级取消后下放县、区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对于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由市改审办函告各有关部门,各部门要明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的精神,对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阻碍优化经济运行软环境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及时进行清理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另外,各有关部门原来上报的事项中,有的不属审批事项,凡属此类事项,要按规定办理。
  附:1、《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
    2、审批、核准、备案、转日常工作的概念界定。

  附件一

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

  一、市财政局(7项)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2、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及决算
  3、税收先征后返还
  4、预算收入减(免、缓)征
  5、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
  6、政府专项资金减免、缓交
  7、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及呆帐贷款核销
  二、市计划委员会(7项)
  1、市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及年检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认定
  3、房地产开发预备项目计划
  4、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5、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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