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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情况;
  (二)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制度的情况;
  (三)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情况;
  (四)复议、诉讼、赔偿情况;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具体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执法工作检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执法工作汇报;
  (四)组织专项调查;
  (五)走访社会单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抽查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七)组织管理相对人评议。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要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评对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通过文件、简报等形式反映跟踪检查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作为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由被考评对象的本部门考评机构对本系统进行综合自查自评,并填写《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表》,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评对象的年终总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并综合全年各项抽查考核情况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提出考评初步结论意见,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对象,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纠正申请。
  (五)考评结论经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单位领导政绩和行政执法机关整体效能的依据,对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奖励;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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