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南府发[20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含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公开的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考评)。
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
第三条 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进行考评。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承办本部门和本系统基层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五条 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设置行政执法评议箱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地参与考评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确立的责任项目为标准,根据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要求,逐项设定考评内容,并按百分制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详见《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表)。考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