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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信用合作协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农村良好信贷环境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信用合作协会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农村良好信贷环境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1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省信用合作协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农村良好信贷环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5月13日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农村良好信贷环境的意见
        (省农委、省信用合作协会 2003年5月7日)

  为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为核心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使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及时、便捷地获得贷款,并形成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信用评定组织
  各地要成立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信用评定组织。信用户评定组织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农民代表组成;信用村评定组织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与乡(镇)政府共同组建;信用乡(镇)评定组织由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县(市)政府共同组建。基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及时了解有贷款要求和意向农户的“家底”及生产准备情况,准确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状况。要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户、村和乡(镇)三级信用档案和贷款台账,并分别对其信用等级、贷款情况等进行考核登记,为信用评定和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规范信用评定办法
  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统一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信用户的评定,由农户提出申请,信贷人员对农户的个人信誉及经济能力进行调查,由信用户评定组织评定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证(卡),进行信用约定,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由村、乡(镇)自愿申请,评审组根据其偿还辖区内陈欠贷款情况、信用户、信用村所占比例情况进行考核评审,达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的,授予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挂牌确定。对经评审合格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农村信用社要给予政策倾斜,增加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优先安排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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