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4)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验收、评审和许可事项,由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加快部门之间互联网络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各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4、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和检查监督制度
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管,审批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违规审批或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和领导者的责任。监察部门要把对审批行为的监督作为效能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要建立举报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尽可能通过市人大和市政府以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
2、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3、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要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部门内部,要减少审批人员,加强监督力度,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必须分开的原则,对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监管人员应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并实行监管责任制。
5、今后,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的、必须经过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形成法规或行政规章。
另外,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核准变审批。
四、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
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市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授权承担行业管理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单位下属授权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属自治区垂直管理的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市双管单位及其下属授权承担部分行政职能单位也同步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