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规范为四类,即审批制、核准制、审核制、备案制。经过清理确实需要继续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1、为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效能,维护社会稳定,下列事项必须依法严格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外事以及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2)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文物资源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
(3)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政府基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4)涉及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和不宜进行招标、拍卖的少数进口配额,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
(5)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6)上级政府委托代管和下放管理的审批事项。
(7)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要求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2、规范事项的审批范围和审批程序
(1)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2)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较复杂的,要依法进行清理,除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审批;若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3)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事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审批时限的,我市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应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合理答复的,应追究审批部门的审批人员的责任。
(4)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事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审批时限等有关事项。对不予批准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改进审批方式
(1)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可以推行联合办公或“一条龙”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审批业务流程,完善审批方式。审批业务较多的部门,应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简化手续,并完善监管办法,加强部门内部监管。
(2)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应在新闻媒介上公告,向社会做出承诺,并形成制度。涉及公众的审批事项,审批结果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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