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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事求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要求,即使有规定、有依据,但不符合现实情况,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审批事项,也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清理;凡是能运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审批的事项,要通过市场手段来处理;按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标准,对现有的审批事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下放的要下放,能改为核准和备案的改为核准和备案管理。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审批进行管理的做法,使政府从大量的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
  (三)先清理后改革的原则。要在大力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按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设定审批时限,建立制约机制,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的原则。改革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是搞好机构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突破口,因此,清理审批事项、改革审批制度,必须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与“三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五)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改革审批制度工作,先由各部门提出清理和改革意见,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从实际出发,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当取消审批。即使有规定、有依据,但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也要重新审核,能划转的划转,能下放的下放,能改为备案的可改为备案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管。
  (1)《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2)属于我市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由其它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并确定由某部门审批之外,其它均应取消审批,对此类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
  (3)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和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管理,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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