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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4月7日 南发[2001]1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审批事项和改革审批制度的意见》桂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审批制度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大力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科学的审批机制,使政府从大量的微观管理和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加强审批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
  总体目标: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的清理、审定工作,取消不必保留的现行审批事项。同时,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事后监管力度,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批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依法清理和改革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凡是没有依据的和违反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凡是能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尽量减少审批,实行依法监管;凡是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不再赋予职能的相关的审批事项。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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