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档案处置移交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4日 南办发[2001]117号)
郊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宁市郊区,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部署,为了把郊区1984年以来的档案材料完整保存下来,维护历史的本来面貌,并为今后南宁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依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现将撤销郊区建制后档案处置移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郊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在1984年以来的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国家、自治区领导参加郊区重要活动的声像档案必须向市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城市基础建设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会计档案由市财政局处理。干部职工人事档案随人员安排去向而转移。
二、郊直机关、部门、单位及撤销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党群(含人大、政协)、政府归口交到郊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郊区公、检、法、司的档案分别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接收;成建制划归城区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原管理不变,由划归的城区主管;行业垂直管理单位的档案按原管理不变,由垂直的上级部门主管。
三、需清理移交的机关文书档案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进行鉴定甄别。需要作为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也不要把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作为档案移交。
四、郊直及撤销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把撤销前的所有档案经过鉴定,重点收集移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有关区域变化、山林土地权属划分、处理解决纠纷、征用土地、产权债务、科研成果、项目审批以及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干部职工、党员统计表、花名册、人事任免、调动等档案材料,以便完整地保存历史凭证。
五、郊区各机关、部门、单位及撤销的乡镇和事业单位把档案收集整理后,装入卷盒,并抄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列好档案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在召开南宁市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工作会议后两天内,将档案及档案铁柜一起,归口交到郊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郊区党委和政府要腾出10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过渡统一管理郊区档案的库房。郊区党委和政府要分别对所属机关的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归口收集,负责列好档案汇总清册,向市档案馆清点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