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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印章衔牌制作使用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印章衔牌制作使用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南办发[2001]105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已全面启动,机关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陆续展开,原有的部门构成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为保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有效运转,便于工作联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市直机关各部门印章、衔牌的制作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负责市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
  二、机构改革中保留且未更名的部门,继续使用原印章,挂原制作的衔牌。
  三、更名的市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新印章启用前可继续使用原印章,文件落款可用原名。合并组建成的新单位,在新印章启用前可根据业务的不同,分别使用原印章,文件落款也用原名。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须废止,并分别送交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封存或销毁。
  四、撤销的部门,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继续使用原印章,挂原制作的衔牌,在此期间抓紧做好清产核资等善后工作,期限到后原印章、衔牌停止使用,原印章须分别送交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封存或销毁。
  五、市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印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党组、党委的印章,统一由市委制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印章,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确需使用钢印的部门,报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印章的规格与式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印章发放,实行交旧领新。领取印章具体时间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通知。新印章的启用通知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六、市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衔牌,由各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办发[1998]68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制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挂衔牌。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机构的牌子不得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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