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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南办发[2001]104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我市市县乡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及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和流向,并得到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将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变动前所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如下规定执行:
  1、撤销、不再保留的机构(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由原单位收集、整理,将全部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2、两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的,原机构的档案由原单位收集、整理,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3、一个机构的职能划入另一个机构或分解到两个以上机构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
  4、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发生部分变动,或领导关系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可不另设全宗,由该机构继续管理,不得分散。
  5、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三、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意见,报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裁决,妥善处理。
  五、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未处理完毕的文件,可移交有关新的机构继续办理,并作为新机构的文件立卷归档;土地、房屋产权证可随单位产权移交而移交。
  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变动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档案交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档案还没做好整理移交之前,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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