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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迁独立设置并由环卫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厕所。
  因建设需要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回建公共厕所后方可拆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标准提供公共厕所用地,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保洁工作分别由各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行全日保洁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产权单位、管理部门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公共厕所内设置卫生、照明等设备,并配有专人管理,负责打扫、清洗,定期消毒和整修粉刷,确保厕内无污物、无尿垢、无蝇蛆、无漫溢、基本无臭。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应当建立化粪池等排放系统,经过规范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水沟内;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
  第十九条 市环卫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公共厕所粪便。不属市环卫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厕所需要掏运粪便的,可委托市环卫管理机构有偿掏运。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厕所的卫生及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规划用地或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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