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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南府发[20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创造清洁、文明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各城区的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物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性场所(如商场、饭店、酒店等)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南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部门。
  南宁市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城区公共厕所的管理部门。
  环卫管理机构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共厕所,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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