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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造成流域性污染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开发建设对植被、防护林、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及非法运转、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问题;
  (六)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控制;
  (七)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特别是干预、阻挠环保执法、行政不作为和执法不力、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
  (九)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行动步骤及方式
  第一阶段:7月下旬,市环保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四部门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7月下旬召开南宁市环保委成员单位参加的环保例会。动员布置开展专项行动。
  第二阶段:7月下旬至9月31日,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自查,四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通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8月中旬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分赴全市、县(区)检查了解情况,督促专项行动的开展,并根据举报情况,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违法案件进行抽查,坚决把污染反弹等环境违法行为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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