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8月9日 南府发[20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关于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关于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九五”期间,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对环保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安排和部署,环境保护力度加大,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控双达标”工作得到自治区政府检查团给予的“过得硬,富有成效”的评价。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致使工业污染有所反弹,生态破坏偶有发生。若不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抵消“九五”环保工作和“一控双达标”取得的成果,危及全市汛期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为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自治区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市环保局、经贸委、林业局、监察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制定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查处重点和内容
国家确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二是查处生态破坏事件,三是查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我市刚刚通过自治区政府达标验收且污染反弹不太严重,因此,采取自查与事先不打招呼的抽查方式,重点查处以下七个方面:
(一)严肃查处各类已验收达标的工业污染源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偷排超标废水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造纸、酒精、淀粉、化工、水泥等行业的企业;
(二)严肃查处“零点行动”关停但却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和已关停“15小”和“新6小”企业死灰复燃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反西部大开发中防止污染转移规定,不履行环境管理报批手续,违法新建污染严重项目,清理和查处今年以来在没有环保审批和具备有效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已有的酒精车间新投入生产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