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大力扶持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纪人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
3、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区结算服务。凡是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可以跨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运输不再实行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4、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加强对市场粮价走势的监控、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产销平衡,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稳定社会。
5、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