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随行就市经营粮食。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超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时,主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
三、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根据自治区要求,市级储备粮规模按我市商品粮消费人口4个月的消费量计算,适当增加我市储备粮规模,具体指标待自治区下达指标后再分解到市、县。
2、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职能,加强对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和监控。形成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建立规范的储备粮吞吐制度,确保各级储备粮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3、加强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购销网点的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粮库的维修和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合理设置粮食购销网点。担负军粮供应、退耕还林、水库移民、“两户两属”、水源林地区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网点,以及城市郊区的粮食购销网点,所需人员费用按1998年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扶持一定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及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如军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1、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规模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高价位粮食差价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包干数基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使用监管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