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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1年10月31日 南府发[20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企业:
  自南府发[2000]6号文(下称6号文)出台以来。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为了加快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区内外集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做法及经验,现对我市二轻联社和供销合作联社系统内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可参照6号文的思路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但企业是否按此思路进行改制,应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充分讨论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下文批准。
  二、由于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资产来源不同,因此,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属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时,应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应在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按国有、社有、集体、个人所有做好产权界定,并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个人投资除外),统一用于各项提留。提留的顺序和标准可参照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可由企业视资产情况自定,但一般不应超过6号文规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不涉及土地处置时由市二轻联社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批。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部[2001]44号文)及市土地领导小组[2000]41号会议纪要规定,对市二轻联社集体企业原使用的土地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改制时,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时可由土地主管部门评定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权益。直接进入企业法人财产。
  (三)企业改制时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划拨价格的差价(以下简称“地价差价”),地价差价可以优惠20%;企业一次性补交差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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