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9日 南府发[20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适用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市属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
(一)南宁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各县区、各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市本级所属的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
(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每年增长5%以上(2001年考核要求为比上年增长5%以上);
(三)当年有盈利;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
第四条 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奖励现金或同等价值实物:
(一)实际上缴税额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二)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
(三)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
(四)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
(五)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实际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