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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
  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以现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准,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的标准计算,扣除改制时已提留的数额后一次性在国有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完善规范后的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
  五、保证债务的处置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
  (二)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
  (三)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六、应收帐款的处置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资产评估,应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经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可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按照国有资产在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予以适度核销,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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