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南府发[20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底以前按有关政策实行整体改制(不含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完善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要对现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和明晰其他出资人的股权价值。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股权、企业已购商用公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企业中未计入国家股权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可按目前在职职工中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如果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以支付安置补偿费形式分流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企业已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也可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
(二)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用现金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身份的置换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于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二)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
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