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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南府发[20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下称“补充通知”)第5条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中“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规定,现就我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按规定已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称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改制时应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
  二、在资金中心有售房款结余的企业,改制前应先清理无房户及未达标户,且要在单位内进行公告,按“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计算出职工个人应得补贴额,并造册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在六个月内将补贴额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1、企业应按规定首先扣除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余额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2、企业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按规定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的余额大于经市房改办审核应发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时,按规定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后的结余,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资金中心上缴市财政。
  3、企业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按规定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的余额小于经市房改办审核应发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时,在余额中按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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