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整转播中央、北京及当地电视台(或广播电视中心)节目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依据《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人申请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2)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4)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关于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
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