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