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在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