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外事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一般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7-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7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342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函(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3.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材料(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
4.资金、场所和设备证明材料(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
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