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