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财务预算报告(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7.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2)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4)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
(5)有利于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