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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广发[2003]24号)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各区县文委、广电中心,广播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京政法制监字〔2003〕2号文批准,我局现增加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审核)3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程序性规定
     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程序性规定
     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6-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3.项目内容和方案(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4.具体合作者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5.合作意向书(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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