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广发[2003]24号)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各区县文委、广电中心,广播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京政法制监字〔2003〕2号文批准,我局现增加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审核)3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程序性规定
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程序性规定
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6-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3.项目内容和方案(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4.具体合作者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5.合作意向书(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