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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北京市水利局依法对本市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内容包括:
  (一)审查并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审查并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四、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改变招标方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六、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北京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人的资质情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及打分细则、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并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
  七、评标办法及打分细则必须公平合理。鼓励招标人采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定量制评分办法,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评标办法,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八、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北京市水利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北京市水利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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