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