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许可、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可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口许可、废弃处置管理的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人员管理的交运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商注册的工商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许可的公安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善和规范行政办公程序。并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要在6月底前拿出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负责铁路运输的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分局,以及负责航空运输的民航部门,要在6月底前制定出我市具体办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摸清底数,抓住重点,分门别类、依法整治。
各区县要在6月底前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包装物容器生产等企业情况摸清,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没有工商执照的一律取缔,其他手续不全的要督促企业办理,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我市成品油协会、化工协会、包装协会、气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和服从各区县的安全整治工作,并将本协会成员单位情况提供给所在区县整治领导小组,督促成员单位认真参加整治工作。
各企业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的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原则督促企业向所在区县提供情况和参加区县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要将本区县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摸清,并在6月底前报市整治领导小组。
(三)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实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执证上岗。
企业必须组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严格考核,实现执证上岗。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安全资质认证。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考核、安全资质认证。
(四)搞好安全评估和评价,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对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年内保证评估企业在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