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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1.高中择校收费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所收费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个人津贴、奖励等。
  2.对中小学的捐资助学款(物),由市、区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统一代为收取、开具正式票据、颁发荣誉证书,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3.中小学共建费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个人津贴和奖励等。
  4.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收费公示的审核程序,使学校收费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中小学校要实行收费公示备案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代收性收费中按“自愿原则”收取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绝不能搞变相统一。各中小学校不得代办和强行组织学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报刊、用具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统一着装、征订报刊、购买复习资料等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5.加强教育经费的支出管理,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合理安排、足额到位。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教科书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科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三)建立市区两级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由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非义务教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一级一级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一步落实由各区县政府牵头,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纠风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协调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治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纠风、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统筹、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要对学校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控,向社会公布区县中小学入学办法,公布招生学校名单、收生人数和条件,公布招生入学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协调有关力量组成社会力量办学执法检查队伍,依法查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课程补习班以及未经注册、擅自举办的办学机构,不留死角;要明确校长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四)严肃执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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