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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中小学不准违反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及学校内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内容以外的项目不得收费。
  (四)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解决违规补课收费乱办班问题。
  1.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2.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3.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为在校中小学生举办课程补习班。
  4.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5.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举办课程补习班。
  (六)严厉禁止各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搭车收费,各学校要坚决予以抵制。对搞搭车收费和摊派的部门和社会单位,要追究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主要措施
  (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吸引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来北京合作办学。加强初中学校建设,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初中学校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快学校布局调整,通过强弱联合、撤并等措施,力争在2004年前撤销群众不满意的初中校,今年完成18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提高干部教师队伍素质、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努力实现学校内涵发展。在初中学校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教育学院、北京教科院等高校科研优势,对初中教育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初中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今年,继续采取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入寄宿制学校、外语校(班)、传统项目校、子弟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及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的学校等多种方式,继续探索完善初中入学办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家长多样化的需求。
  (二)规范收费行为,合理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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